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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經千辛萬苦,終於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母親,幾乎都會對孩子冠上
父親的姓而感到困擾,請問,有沒有辦法把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?
這個問題經常擾離婚的母親,原本依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
姓名條例増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「夫妻離婚,未成年子女
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」一款,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,而且
無須父母書面同意即可更改,在是在民法第1059條規定修正後,子女
稱姓規定已有新規定,原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也已刪除,日
後孩子的父母必須依民法規定處理子女稱姓問題。
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:
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子女經出
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子女已成年者,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前二項之變更,各以一次為限。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,
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:
一、父母離婚者。
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。
三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。
四、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。
從這個條文來看,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母親,還必須父親的書面同意才
能把孩子的姓從母姓,因此如果母親想要孩子從母姓,在現行法規定下,
只有兩個方式,一是在孩子出生登記前,父母以書面約定孩子的姓從父
姓或從母姓,另一則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,相較於修正前法律,
改姓的規定變得更嚴格了,也提醒父母要特別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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